人才政策

作者:信息来源 时间:2017-08-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人员聘用管理,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质量,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中国林科院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聘用人员考核由二部分组成,试用期考核(一般为半年),以及聘期考核(一般为两年)。

第三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自2009年起新进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均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聘用考核机构

成立聘用考核小组,小组成员57人,一般由所领导、相关研究室、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聘用考核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对试用期满的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

2.对聘期满两年的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第二章 试用期考核

第五条            试用期满前1个月内,聘用考核小组对每一位新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心理健康状况、工作态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填写《新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            试用期内如发现新聘用人员有不胜任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其他不宜于在我所相关岗位继续工作等情况的,聘用课题组应在慎重考核和研究后报人事部门,经考核小组复核、研究后,填报《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并签署明确意见。研究所将依据相关程序解除与新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

第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新聘用人员方能按研究所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所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八条            聘期(两年)满前1个月内,新聘用人员须填报《新聘用人员聘期考核表》,由聘用考核小组对新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聘期考核。

第九条            聘期考核基本条件

(一)科研人员

1.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核心期刊学术性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或期刊源收录论文1篇以上,取得录用通知尚未正式出版的论文不得多于1篇;作为前2位发明人,申请公开发明专利2项以上;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完成应承担的科研任务。

2.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研究论文2篇以上,取得录用通知尚未正式出版的论文不得多于1篇;作为前2位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提交项目申报书1项以上。完成应承担的科研任务。

3.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性研究论文1篇以上,完成应承担的科研任务。

(二)科研辅助人员(仪器中心、信息刊物部)

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与岗位任务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完成相关科研服务任务。

(三)管理人员

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与岗位任务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所开创每季度录用稿件1篇,聘期录用稿件总字数超过5000字以上;或提交书面合理化建议3项,总字数超过5000字以上;完成相关管理任务。

所有论文投稿日期必须为正式工作日期后。核心期刊索引见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在我所主办的《生物质化学工程》发表的论文视同核心期刊,但不得多于1篇。

第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合格等级标准为满足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等级标准为不满足基本条件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  学术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触犯刑律、受拘留以上刑事处罚;

3.  由于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无法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若以前文件有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Copyright© 2008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ICP08107184-1  主办: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